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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净化排放验收标准

发布时间:2021-01-20 阅读量:494

根据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规定的2mg/m3作为的验收标准。采用这一标准验收合格的餐饮单位可以认为其排放是达标、合法的,但不能确认其排放尾气是不扰民的。
   即使是采用高空排放油烟的饭店及其它餐饮行业,也完全可能因为油烟尾气对建筑物顶部公共空间的空气污染而导致严重投诉,特别处于建筑物底部直接排放油烟而引起的投诉更是数不胜数,因此,油烟排放是个大问题。

   针对不同的油烟排放方式,采用不同的验收标准是必要的。太多的验收标准可能又会带来执行操作上的难度和随意性,比较可行的是对低空直排型和高空排放型分别实施两类验收标准。

   目前环保部门依据国标实行的验收标准在处理高空排放型油烟监测验收方面遇到的问题较少,因此,在新的更严格的国标出台之前延续采用这一标准似乎并无不妥。但现行国标对低空排放型油烟的验收则没有太大实际意义。

   目前城市居民对油烟的投诉基本上属于被油烟较长时间持续困扰后发生的,高空排放的油烟除了有碍观瞻,一般不会对较广泛范围的邻居造成直接困扰,导致邻居愤而投诉的概率远小于低空直排的情况,高空排放即使不达标,通常也较少投诉,但低空排放型即使完全达标排放,也鲜有不被投诉的实例,可见低空排放型的验收标准必须远远高于现行的单一标准。
   
    理想的低空直排验收标准当然是“全时段无烟、无味、常温排放”;“无烟排放”是个因人而异的感官标准,作为环保验收标准显然不合理,量化的数据标准应该是这样获取的:选择典型的不同规模川菜、湘菜菜系餐馆,要求在饱和客流状态下,长期监测其临界状态下全时段无烟排放净化效果的尾气油烟浓度峰值,以此峰值作为无烟排放的标准量化数值。在实际的监测过程或现场处理投诉问题时,可以凭肉眼直接判断其是否超标,当然,在进行行政处罚或进行其它相关手续时,仍然需要合法的仪器测量数据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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